02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03
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根据上述内容的阐述可知,行为是否有效我们首先应区分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明确标准后关于行为效力,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综上所述,如果未成年子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获利行为的充值打赏行为如花费的金额与该群体均消费水相差不大,可初步认定为与其智力相适应;若数额明显超出了该年龄群体一般的消费水,如进行了高额甚至是巨额的消费或打赏,就可直接认定为与其智力不相符合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撤销。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可以追回从而挽回损失。
针对未成年人消费问题家长的有效监管加上各台的防范机制,才是杜绝此类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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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永丰司法所
上海乾业律师事所 王萍律师